2014年自考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著作权的主体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明确几种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分类。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内国著作权主体与外国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作者首先是自然人。作者须具备的条件是:(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2)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3)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第三节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是: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国家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第四节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凡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委托作品是他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商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1)合作作者有共厨的割作愿望;(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合作作品的著作衩归金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韵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2)创作的成果是可分的。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电影作品的权利主体。电影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避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电影作品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匿名作品指作者稳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2)了解演绎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的概念、汇编作品的概念。电影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的概念、匿名作品的概念。
领会:(1)理解作者应具备的条件;(2)明确外国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3)认识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
应用:正确分析与判断各种作品的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