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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最高可判7年!

2019年09月04日来源:江苏自考网热度: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该《解释》还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作弊器材’。”据此,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眼镜式密拍设备等,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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